星期五, 十一月 20

史无前例 西班牙法庭以灭绝罪起诉江泽民



    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在全球不同国家被法轮功学员起诉。近日,西班牙国家法庭做出了该国一项史无前例的裁定,决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等五名中共高 官。图为2002年10月22日,江泽民在美国芝加哥私人访问,在芝加哥当地宴会上,江接到原告起诉状。(大纪元图片库)
史无前例 西班牙法庭以灭绝罪起诉江泽民 五名被告有四至六周抗辩期,若无异议,法庭将对其发出国际逮捕令。 
 

【大纪元11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黄凯熙报导)西班牙国家法庭近日做出了该国一项史无前例的裁定,决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包括中共前党魁江泽民等五名高官。法院通知书内容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将面临至少20年的徒刑。
此案是针对由江一手挑起,对坚定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进行全国性的迫害以及“灭绝”等不法行动的起诉。被告有四至六周的抗辩期,若无异议,法庭将对其发出国际逮捕令。
西 班牙国家法庭在历经两年详细的搜证调查后,依斯马尔·雷诺(Ismael Moreno)法官在上周,通知“人权法律协会”(Human Rights Law Foundation,HRLF) 律师卡洛斯·伊格雷西雅斯(Carlos Iglesias),法庭同意根据诉状内容,受理起诉被告所犯下的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等重大罪行。
法院通知书内容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 将面临至少20年的徒刑,以及须支付受害人索赔金。通知书上也说,据诉愿状中所述,依被告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的相关具体事证,寄发调查委托书 (rogatory letters)给五名被告。法院做出的起诉判决,是根据伊格雷西雅斯律师及协会成员,递交给法庭的一系列具体事证所做出的仲裁。
被告有四至六周的抗辩期,在过了此期限后,被告若进入任何一个与西班牙有签订引渡条款的国家,西班牙可依法将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国内。这项裁 决是根据“普遍管辖原则”(universal jurisdiction)法条;无论被告是在何处犯罪,本法允许各国法院审判违反人权的群体灭绝罪罪犯。
伊格雷西雅斯律师表示:“本案是西班牙法官所做出的一项历史性的判决。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的高层领导人,须对其犯下的酷刑罪负责,也象征本案更进一步朝正义迈进。犯下群体灭绝罪与酷刑罪的人,等于在整个国际社会上犯罪,而不只是对中国社会犯法。”
他表示西班牙的义行,是在捍卫人权及普世的正义。
本 案的首要两大被告:江泽民,中共前党魁,众所皆知的,他在1999年,一手挑起对法轮功修炼团体进行的“根除”式灭绝迫害。第二位是罗干,主掌全国秘密警 察任务的特工组织和“610办公室”,运用特权对法轮功学员施以暴行。中国许多人权律师把现今“610办公室”视为当年的纳粹盖世太保,其犯罪的兽行凌驾 于一切法律之上。
另外三名被告分别为:薄熙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现任重庆市委书记、前商务部长;贾庆林,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全国 政协主席、前北京市委书记;吴官正,中共中央前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前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前山东省委书记。此三人分别在辽宁、北京和山东省,利用职权大 肆迫害法轮功学员,而被西班牙国家法庭起诉。
曾荣获普立兹奖的《华尔街日报》驻北京记者张彦(Ian Johnson),对吴官正的暴行描述:如果他辖区内的部属,没有成功镇压法轮功,他就对属下强征罚款,造成官员对当地法轮功学员施以酷刑,有些人甚至被虐待致死。
“人权法律协会”律师伊格雷西雅斯表示,西班牙国家法庭法官依斯马尔·雷诺,是依照十五名法轮功学员的书写证词,以及七人的亲口证词,所做出的裁定。这些证人,部份是曾在中国劳教所受虐的被害人,有些则是遭到虐待致死的受害者亲属。
雷 诺法官还参考“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协会,以及联合国的“人权委员会”(U.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等国际团体所做的调查报告,做出了这一项突破西班牙法庭历史的空前判定。
(http://www.dajiyuan.com.sixxs.org)
美东时间: 2009-11-19 04:58:32 AM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sixxs.org/gb/9/11/19/n2727513.htm


从塑料瓶底数字知毒性:无知害死人!

  偶然从网上看到一则关于我们几乎每天都在使用的塑料瓶的知识,吓了一跳,看来无知真是害死人呀!

就此事我又想到:这些本来应该成为生活常识的知识,恐怕连一些专业人员也未必清楚,更甭说普通百姓了。像这样关乎千千万万群众身体健康的常识,为什么不普及呢?没让普通百姓都了解这些知识,那么我们的政府有关部门算不算失职呢?

这 篇网文的原始出处一下子难以确切查证。我查询的结果,最早是2009-2-2315:23出自"19楼空间"网站,后来在网上转贴流传过程中又经过一些人 的整理,比如2009-7-2109:20在"三明论坛"上又被网友添加了几张照片,加了一个关于阿联酋12岁女童因连续16个月使用同一个矿泉水瓶而得 癌病的引子。

作为文科生出身,我缺乏塑料专业知识,看了这些确实感到震惊。平时我们总想着一些塑料瓶扔了很可惜,尽量多次重复利用一下,孰不知塑料瓶的使用禁忌多多。

塑料呀,塑料,如今的人类已经须臾无法离开,可它潜藏的危险又有多少人知道呢?

为方便网友阅读,我把这些材料集纳如下,不免有重复和不一致之处,尚希见囿!

阿联酋一个十二岁的女童,因为连续十六个月使用同一个矿泉水瓶,她得了癌病。瓶里面含一种叫做PET的塑料材质,用一次是安全的,如果你因节俭或方便而重复使用,就有致癌危机。

矿泉水瓶的底部都有一个带箭头的三角型,三角型里面有一个数字。

从塑料瓶底数字看其毒性

从塑料瓶底数字看其毒性
农夫山泉矿泉水瓶底部

从塑料瓶底数字看其毒性
一般矿泉水瓶底

"1号"PET:矿泉水瓶、碳酸饮料瓶等

★饮料瓶别循环使用装热水

使用:耐热至70℃,只适合装暖饮或冻饮,装高温液体、或加热则易变形,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融出。并且,科学家发现,1号塑料品用了10个月后,可能释放出致癌物DEHP,对睾丸具有毒性。

因此,饮料瓶等用完了就丢掉,不要再用来做为水杯,或者用来做储物容器乘装其他物品,以免引发健康问题得不偿失。

"2号"HDPE:清洁用品、沐浴产品

★清洁不彻底建议不要循环使用

使用:可在小心清洁后重复使用,但这些容器通常不好清洗,残留原有的清洁用品,变成细菌的温床,你最好不要循环使用。

"3号"PVC:目前很少用于食品包装

★最好不要购买

使用:这种材质高温时容易有有害物质产生,甚至连制造的过程中它都会释放,有毒物随食物进入人体后,可能引起乳癌、新生儿先天缺陷等疾病。目前,这种材料的容器已经比较少用于包装食品。如果在使用,千万不要让它受热。

"4号"LDPE:保鲜膜、塑料膜等

★保鲜膜别包着在食物表面进微波炉

使用:耐热性不强,通常,合格的PE保鲜膜在遇温度超过110℃时会出现热熔现象,会留下一些人体无法分解的塑料制剂。并且,用保鲜膜包裹食物加热,食物中的油脂很容易将保鲜膜中的有害物质溶解出来。因此,食物入微波炉,先要取下包裹着的保鲜膜。

"5号"PP:微波炉餐盒

★放入微波炉时,把盖子取下

使用:唯一可以放进微波炉的塑料盒,可在小心清洁后重复使用。需要特别注意,一些微波炉餐盒,盒体的确以5号PP制造,但盒盖却以1号PE制造,由于PE不能抵受高温,故不能与盒体一并放进微波炉。为保险起见,容器放入微波炉前,先把盖子取下。

"6号"PS:碗装泡面盒、快餐盒

★别用微波炉煮碗装方便面

使用:又耐热又抗寒,但不能放进微波炉中,以免因温度过高而释出化学物。并且不能用于乘装强酸(如柳橙汁)、强碱性物质,因为会分解出对人体不好的聚苯乙烯,容易致癌。因此,您要尽量避免用快餐盒打包滚烫的食物。

"7号"PC其它类:水壶、水杯、奶瓶

这些数字告诉我们制成饮料瓶的化学物品。

1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

2 高密度聚乙烯

3 聚氯乙烯

4 低密度聚乙烯

5 聚丙烯

6 聚苯乙烯

7 其它所有未列出的树脂和混合料

我们知道,有些被使用的化学品是有毒的,有些被使用的化学品会过滤塑料或者是把塑料带进饮料。在很多场合中,你或者是你的朋友会说:"我不喜欢喝这种饮料,它的味道像塑料。"这就是说明:你或者你的朋友正在喝着塑料了。

以上最有毒的是3、6和7号。如果在瓶底上出现这三个数字,千万不要喝这些饮料。

再次提醒大家长时间放在车里的矿泉水或者在车里经过暴晒的矿泉水不要喝!!!

任百鸣:“引渡江泽民”考验中西引渡条约

【大纪元11月20日讯】“引渡” 二字有双向性,既有“引” ,又有“渡” 。北京当局一厢情愿的只爱“引” ,却忽视“渡” ,如今肯定头很疼,尤其是江泽民,“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 突然之间变成了江的一场噩梦。
2006年4月29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签署的首个引渡条约。当时,中国官方极其高调报导了这一巨大司法“成果”,官方称,“该引渡条约将加速中国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
事 实上,这一引渡条约对中共的贪官没有什么制约,西方世界如此之大,他们大不了不去西班牙藏身也就罢了。说白了,该引渡条约对中共而言也只是拿来做个国际上 的姿态。据外交部资料显示,由于“人权问题的困扰”,中国自1993年以来只与泰国、白俄罗斯、南非、老挝等20多个周边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但与欧美发 达国家根本没有进展。
令人惊讶的是西班牙与中国自2004年,双方只花费了区区两年不到就正式缔约,可为一场“超级闪婚”。
2004 年9月,西班牙向中国提出缔结引渡条约的建议;2005年10月,双方就条约的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05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 引渡条约》在马德里正式签署。按照中国的法律,条约生效还需通过最高立法机关的批准,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引渡条约生效。西班 牙内政部随即在华设立代表处,专职负责包括引渡在内的两国司法合作。
那么这个条约的“重大意义” 到底何在?中共和欧美国家在引渡条约问题上长期没有进展,却在幂幂之中突然被安排与西班牙率先突破禁区,有何玄机?
2009年11月从西班牙传来的消息或许是破解了这道迷津。据报导,西班牙国家法庭近日做出了该国一项史无前例的裁定,决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包括中共前党魁江泽民等五名高官。法院通知书内容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将面临至少20年的徒刑。
按法律程序,被告有四至六周的抗辩期,若无异议,西法庭将对其发出国际逮捕令。期间被告若进入任何一个与西班牙有签订引渡条款的国家,西班牙可依法将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国内。
问题出来了,中国是正式和西班牙签订引渡条款的国家,当然必须遵守相应的引渡条款。江泽民等人会面临“引渡” 受审吗?不管怎样,“引渡江泽民” 成为了中西引渡条约的第一案。

根据条约规定,中西双方有义务按照条约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江泽民等人若不应诉,西班牙法庭将对其发出国际逮捕令,则为被通缉方,中方就必须依约交人。

当然,条约也规定,“请求引渡方必须保证被引渡人不会被处死,否则,另一方有权拒绝引渡”,这条实际是西方一贯坚持的人道免死牌,是来约束中共滥杀的。西班牙宪法早有免除死刑的条目,中方几乎没有借口不交人了,且江已退位多年,无法享受所谓在位领导人的司法豁免。
看来曾被中方高度宣扬的“开启了两国司法领域合作新篇章” 、“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的“中西引渡条约” 面临了最严峻的考验。有人建议,胡温政府与其苦恼这根套脖子的绳索,不如维护国家形象,坚决依法办事,把江等国际罪犯“ 渡送”出去,也算彻底给自己解套。
附:
西 班牙国家法庭起诉案首要两大被告:江泽民,中共前党魁, 1999年,一手挑起对法轮功修炼团体进行的“根除”式灭绝迫害。罗干,主掌全国秘密警察任务的特工组织和“610办公室”,运用特权对法轮功学员施以暴 行。另外三名被告分别为:薄熙来,现任重庆市委书记,前商务部长;贾庆林,中共中央常务委员,四大共党核心人物之一;吴官正,中共中央政治局执行委员会常 任委员,山东省委员会书记。此三人分别在辽宁、北京和山东省,利用职权大肆迫害法轮功学员,而被西班牙国家法庭起诉。 (http://www.dajiyuan.com.sixxs.org)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美东时间: 2009-11-19 14:45: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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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现第二例甲流死亡病例,深度解析



广东东莞再次出现一例甲流死亡病例
http://news.QQ.com  2009年11月19日20:2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东莞十一月十九日电 (李映民李获)记者十九日从东莞市大朗镇政府获悉,该镇十一月十八日发生一起因发热、咳嗽死亡的病例。这是继十一月十二日东莞一女中学生死于甲流之后,东莞又一甲流死亡病例。
死者陈鹏辉,男,九岁,河南省信阳人,住大朗镇杨涌村,就读于东莞光明小学三年级。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时经市疾控中心检测,陈鹏辉标本为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死因还需经省市专家会诊确定。
事件发生后,东莞大朗镇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紧急部署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该镇医务人员已全部完成甲流疫苗接种工作,目前正在全镇学校开展甲流疫苗的接种。
目前正是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东莞市正处于甲型H1N1流感的社区流行期。东莞市卫生局呼吁市民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到甲流的防治行动中。
[责任编辑:birdshen]


首先大家看一下腾讯网上的一则新闻:
http://news.qq.com/a/20091119/001961.htm
我是死者的亲属,首先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更感谢那些给予祝福的好心人,谢谢你们!此刻我感到痛心疾首,欲哭无泪,浑身不停的颤抖。
也许大家对这篇报道,看到的几个关键词只是甲流,东莞,死亡,却不知道这背后隐藏了多少鲜为人知的秘密!也许你们无法想象这毁掉的是一个曾经多么幸福的家庭,更无法想象此时此刻我们正承受着难以言表的震惊和悲痛。。。这些都不说了,请大家容我将事情的来龙去脉一一道来:
我首先要说的是:黑心医院,禽兽医生,丧尽医德,玩忽职守,草菅人命,天理难容!!!!
九岁的小鹏辉家住大朗镇杨涌村,生前就读于东莞光明小学三年级。周一(16日)的下午快四点的时候,他身体不舒服在课堂上哭起来,被老师发现,给 他量了一下体温竟高达39.5度!老师赶紧通知了家长,五点多把他接回大朗,然后直接去了大朗医院(镇上最大的一家医院),医生当时认为只是感冒,给他开 了三瓶用于退烧的掉水,医生说这孩子手臂上的血管不容易找,就把针头直接扎在头部血管里。下车的时候还是自己走着进医院的,挂水的时候有个姐姐给他倒了杯 水,可能有点热,他还开玩笑的说“你想烫死我啊”,可见虽然发着高烧意识还非常清醒。挂完一瓶水,体温有所回落,但在第二瓶快完的时候,突然体温迅速回升 到40度多。赶紧叫来护士,护士又叫医生,医生给打了一支我们至今不知名的药水(后来他说是急性退烧的),而且直接扎在头上。扎完医生走了,护士还在,不 一会儿,小鹏辉脖子和脸上突然出现了紫红色的斑块,当时在场的人非常震惊,疑是用药过敏(当时医生并没有做过敏测试,说是不需要),护士见状又去找医生, 医生来了斑块又消失了。后来紧接着小鹏辉嘴唇发紫,意识模糊,医生说要隔离治疗,所以陪同亲人都被挡到门外。
亲人在外面焦急的等待,度秒如年,医生在里面也不知道搞什么东西,也不告诉我们状况,就是不让进去看望。直到第二天(17日)说孩子已经生命有 危险,目前处于昏迷状态,心跳还有,呼吸已经没了,用呼吸机在呼吸,其他生命指标还都正常。他们说请来外边的专家来会诊,结果几个所谓的专家诊了大半天, 说是脑部受损,恐怕已经回天无术了,只能等待奇迹。我们当时非常着急,心都碎了,说要转到东华医院,医生说眼下小孩极度昏迷,风险很大,随时可能丧命,还 说现在心跳正常,靠着呼吸机明天有可能会醒过来。我们在焦灼中等了又一个夜晚,18日上午九点,我们等到了却是小鹏辉永远的离开了人 世......!!!!!!
当小鹏辉被推出来的时候,亲人们终于看到他那熟睡般的样子,身体依然残留着余温,亲人们悲痛欲绝,刹那间哭声惊天动地,振聋发聩。再看医生一脸麻木的表情,我看不到他一点点的仁慈和对生命的尊重,直到小鹏辉走的当天,他依然不能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死亡说法。
大家当时全都沉浸在伤痛中,已经忘记了后面还有很多事要证实,要向院方讨要说法。当大家清醒起来,主治医生乃至院长,早已人去楼空!
我们强压内心的愤怒及冲动,将小鹏辉的尸体运到太平间,直到19日上午10点,市疾控中心宣布死因为甲型H1N1,后来通告记者,就有了你们看到的这偏报道。
事情说到这,看似已经结束,然而网友们不觉得整个过程疑点重重吗???!!!
第一,小鹏辉死后25个小时,院方才宣布死因,确诊为甲流,既然一开始不清楚病因,如何用药???
第二,即便真是甲流,前后只有39个小时,在医生的重重看护下,怎么那么快就死亡呢???
第三,医生打的那一针,究竟是什么药,何以出现那么极端的反应,本来只是一个发烧的孩子,何以就这么不明不白的给治死了???
第四,在院方的诊断报告中,一会说是感冒,一会说是肺炎,专家又说是脑部受损,何以最后的结论是甲流???
......
诸多细节,举不胜举,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是一次误诊,是一次草菅人命的医疗事故,是一场令人发指的屠杀!!!诸多嫌疑,院方给的解释驴头不对马 嘴,无一令人信服!在甲流广泛传播的风口浪尖上,便以此为借口,掩人耳目,瞒天过海,欺骗我们这些外来人员,视我们生命如草芥,让我们活在少数人创造的如 此悲惨的世界!!!
请记住这个黑心的医院——大朗医院(东莞市大朗镇),里面一些说着白话的医生,极度歧视外来人员,将一个好端端的孩子治死,竟无半点愧疚,竟无半点同情,他们丧尽医德,丧尽天良,是这个社会真正的吸血鬼!!!
......此刻,我的心在滴血,手指已经无力敲击键盘......
请看到这篇帖子的好心人,请你们口诛笔伐,让这帮吸血鬼滚回阴曹地府;若有幸遇上法律界或医学界的朋友,请你们给予道义上的援助,在下不甚感激涕零,俯首跪谢!
此事绝不会善罢甘休,我们绝不会让小鹏辉含冤而死,我们要为逝去的生命讨好公道!如您有好的建议,请发至xwchao2006@163.com ,我始终相信这个世界还是个正义的世界,好人居多,请大家多多帮助,以求早日真相大白,以慰亡者在天之灵......